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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離婚意願,離婚程序相對簡單多

婚姻如果能如祝詞般白頭偕老就好,但往往婚姻遇上的阻礙、生活難題,打趴不少夫妻,到最後選擇離婚收場,尤其是現代年輕人,對婚姻忠誠度越來越薄弱,動不動就被外在誘惑給迷惑,沒有在婚姻中做好犧牲包容的準備,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感情都被吵架給吵散了。也因為我國離婚程序不如國外來得複雜,必須在提出離婚請求前還必須分居一定期間,在我國沒有分居就能離婚的條例,即便分居在久,也不是構成離婚的條件。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離婚,彼此協調好離婚協議條件,請見證人到場確認彼此的離婚意願,再到戶政事務所做離婚登記即可,雙方有意願要離婚,離婚流程就會變得很快速,今天結婚即便是明天離婚,也不會有人反對什麼,可見台灣的離婚法律有多寬鬆。當然也會有一方死不肯離婚的情況發生,說什麼也不願意放手,好言相勸不行、威脅恐嚇也沒用,最後只能以法律途徑來解決婚姻關係,訴請離婚就是另一個管道,雙方提出婚姻無法維繫的證據,交由法官來裁判。只要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婚姻,都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出離婚保戶權益與安危,就讓徵信社率領專業團隊協助蒐證,幫助客戶有效擺脫婚姻。

 

H2:訴請離婚條件放鬆,個性不和也能離婚

既然選擇以訴請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早期還得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包含重婚、外遇、企圖殺害、惡意遺棄、施虐、虐待其家人、生死不明超過三年、確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重大疾病無法醫治、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這十項條件,才能提出離婚訴求。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很多真實的婚姻現況,並非只有這十項條件才能訴請離婚,有愈來愈多人是個性不和、性生活不協調等原因才想離婚,故現在法官在審判離婚官司時,裁判標準也越來越低,只要法官認定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其餘夫妻身上,也會做出離婚的決定,就判定婚姻關係能結束。雖然法官裁判標準放低,但也不是所有理由都可以離婚,太過誇張的理由法官還是會駁回,故離婚還是得三思而後行,避免婚姻關係結束不了還讓彼此關係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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