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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綻規則,讓夫妻反目成仇

眾所皆知法定離婚條件有11個理由,婚外性交、重婚、不堪同居虐待、對他方直系親屬的虐待或被他方直系親屬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的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故意犯罪且有六個月有期徒刑。想要以訴請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在早期婚姻必須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才可以此種方式分開,其餘只能雙方協議條件,講好好聚好散。婚姻破綻主義引進後,放寬裁判離婚的條件,不見得婚姻得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才能說分手,只要夫妻提出重大理由,能說服法官確信婚姻關係無法維繫,也能利用司法分開。這麼多可以離婚的理由,離婚對現在的人來說,應該不至於太難才會,但偏偏我們的離婚必須限於婚姻破綻過失較輕的一方才可以要求離婚,導致不少怨偶,即便已經無法再維繫婚姻,也只能等過失較輕的一方點頭答應離婚,否則法律都會捍衛這段婚姻。為了婚姻破綻的規則性,也就是探討誰錯的多,就得耗費許多國家資源在上面,一個離婚案件少說也要處理半年以上,甚至長達二年以上的都有,一件離婚案件所耗損的司法資源相當驚人。所以再採取訴請離婚前,必須先蒐集掌握好確切證據,所短流程時間,就讓徵信社利用專業團隊幫助您。

法律制度,逼著雙方蒐證撕破臉

一個美好的姻緣,因為各種糾紛問題不得不分開,但採取訴請離婚方式結束關係,往往總將問題越演越複雜,法律制度逼著夫妻雙方蒐證,互相在法院攻擊彼此,證明誰錯的比較多,明明不合適的婚姻,偏偏因為自己婚姻過失責任多,就只得聽信責任過失少的一方,無法逃婚假面婚姻。婚姻是兩個人,一個人的選擇,迫使另一個人接受對方的選擇,守在痛苦不勘的婚姻,究竟是為了什麼?偏偏好言相勸離婚,又礙於各種因素對方不肯,協議離婚的方式也無法達成,兩人耗著青春與光陰,在這場婚姻中扮演雙面角色,在外人面前是一回事,再彼此面前又是不同嘴臉。而想擺脫的方式,就只能狠下心,展開攻防戰,蒐集更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誣陷潑髒水,都只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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